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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年检 多家社会组织被严惩
发布日期:2019-12-13 15:26:22|来源:东方头条|责任编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耿学清)今天上午,民政部官网公布了对“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至此,五天内,由于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已有四家社会组织被民政部处罚。

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和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民政部对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前,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已被不同程度的处罚。

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民政部对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民政部对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民政部对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上述两家单位均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民政部提示,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登记管理机关考察和评价社会组织运行状况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秩序的重要措施。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社会组织不按规定接受或者拒不接受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断践行初心使命,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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