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0371-56088038
首页 > 法律 > 正文
男子遇网络诈骗公安冻结赃款 案子没破钱却被划走
发布日期:2018-07-20 20:13:29|来源:|责任编辑:admin


        7月9日,南阳市的赵先生向本报反映,两年前他遭遇网络诈骗,被骗45000元之后在第一时间报案。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接案之后,将该笔赃款冻结,但当办案人员协调归还赵先生时,却发现这笔被冻结的赃款已经已被人划走。
  替人还款遭遇网络诈骗公安机关冻结赃款
  被骗的市民叫赵显宁,据他讲,2016年5月2日,他在陌陌上认识的一个女性朋友让其帮忙偿还到期的5万元信用卡款项,还完之后,当即再刷出来,让他丝毫不受损失,还能得到500元好处费。
  赵显宁觉得有利可图,便与该女士相约,让他与该女士的一个朋友在南阳金玛特附近相见。对方拿出了一张建行信用卡,让赵显宁用携带的POS机往对方的建行卡中打钱。赵显宁担心其中有诈,就试探性的往对方的建行卡里卡里打了5000元,之后就立即刷卡实验,于是他刷出了5500元。
  还能刷出钱,又拿到了500元手续费,赵显宁放松了的警惕,又向对方的建行卡转账45000元,但等他准备再次用POS机将这笔钱刷出来时,信用卡提示无效,发现问题的他赶紧与女网友联系,却再也联系不上了。
  发觉被骗后,赵先生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将送卡人抓获,经审询,送卡人也是在网上认识的,也不是银行卡户主。他只是帮网友将从山东寄给他的信用卡转交给赵显宁,警方随即排除了该男子的犯罪嫌疑。
  随后,警方根据信用卡开户信息,查到被冻结信用卡户主史某荣是云南人,男性。信用卡使用地是山东,办案民警多次到两地进行调查,也初步排除该卡非史某荣及三个女儿所持有使用,怀疑是他人冒用史某荣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及信用卡,案件陷入停顿。
  为了确保受害者权益不受损害,办案民警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南阳支行查到该笔赃款还在其款中,于是将其冻结,期限为6个月。
  被冻结的赃款不翼而飞,银行称持卡人欠款被自动划拨
  当赵显宁满心期待破案拿回被骗款项的过程中,办案民警突然告知,他被冻结的钱被人划走了。
  “谁敢违法划走被公安冻结的赃款?”赵显宁十分吃惊,急忙找到公安询问。办案民警解释说,持卡人在银行有欠款,被自动划拨还账。
  梅溪派出所办案民警昨日告诉记者:“当时,我们也很意外,涉案赃款被冻结期间,是不可能被转走的,当我们找到建行工作人员询问的时候,他们解释说,建行南阳分公司信用卡业务中心通过热线冻结后,在冻结期间,因该卡持有人信用卡透支消费被建行总行行使抵销权扣收。
  办案人员还告诉记者,事发后,派出所的民警多次赶往云南、山东两地寻找嫌疑人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异常狡猾,所用信用卡和银行卡注册的身份证疑似套用他人信息,虽然动用了很多技术手段和警力,却因信息中断无奈折返。
  “这是一笔赃款,又被政法部门冻结,作为银行部门,根本就不能将这笔款项解冻划拨给自己,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赵显宁,他盼望公安继续彻查,追究银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他也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律师说法:银行涉嫌违法公安机关和受害人可向其追责
  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李雪冰律师李雪冰称,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嫌疑人的账户,该账户即丧失资金流转能力,必须在解冻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流转。银行作为资金管理机关,有配合冻结资金的法定义务,没有优先满足自身利益而私自解冻的权利。办案中银行的行为已经涉险违法,公安机关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处理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的追责方式和标准依法向该银行追责。
  本案中,依法冻结的账户是由金融机构故意解冻用于己方划扣,应予退回或偿还。银行划扣程序也只是遵循程序开发管理使用人员的意图进行,所谓的电脑自动操作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借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之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使冻结的款项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被转移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