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自以员工名义贷款,造成员工被列入银行黑名单,而且不得不向银行支付款项。日前,经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六名员工的损失得以挽回。
赵某等六人原系化明公司职工。2000年上半年,赵某等六人与其他员工共计36人陆续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约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化明公司却在这36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员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并以职工所购房屋作贷款抵押。从2003年起,化明公司因资金出现问题不再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2003年4月,银行将赵某等职工36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款项。法院审理后认为化明公司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于2005年5月将全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从2005年到2015年,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由于没有向银行“按时还款”,赵某等人被列入银行系统的黑名单,成了“老赖”,个人征信受到严重影响:不能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不能抵押贷款、不能正常购房、甚至不能办理信用卡、不能出国……迫于压力,赵某等六人按照银行要求支付了全部借款以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160余万元。
2015年12月,因赵某等六人支付了款项,某银行撤销了对赵某等六人的诉讼。但同时,赵某等六人得知,该银行诉其余30名员工的案件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于是赵某等六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银行返还已支付款项。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均以赵某等六人是自愿支付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请求。2018年3月,赵某等六人无奈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在接到赵某等六人的申诉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高度重视,由资深检察官组成办案组,调阅原审案卷,询问并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摸清事实。经调查发现,早在2003年时化明公司已经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公司代偿贷款,且书面证实对于贷款一事员工确不知情;银行贷款员亦承认,办理贷款时并未与员工本人接触;公证处公证员也证实在办理化明公司系列房贷公证业务过程中,借款人均未到场,公证手续均系化明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遂依法提请抗诉。案件提交市检察院抗诉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完全认同了检察院的意见,最终判决某银行返还赵某等六人已支付款项共计160余万元。至此,一场“公司不还贷、员工成老赖”的闹剧终于圆满解决。(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