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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堡湿地环境污染案 裁定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9-12-21 16:18:41|来源:北方网法制|责任编辑:

近日,备受关注的武清区大黄堡湿地环境污染案二审作出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是截至目前全市判决赔偿金额最高的生态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9月13日,武清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武清分局移送的一起刑事案件。坐落于武清区大黄堡镇的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环境行为,该公司负责人马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环境污染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6日,主要从事一种叫做光敏剂的化学物质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蒸馏残余物,即釜残。经天津市武清区环保局认定,釜残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表中所列的“有毒物质”。自2013年至2018年案发期间,该公司将总量200余吨的釜残存放于公司院内南侧露天罩棚内,造成了有毒物质大量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案发后,为防止二次污染,武清区大黄堡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本案查获的危险废物、撒漏黏稠物及污染土壤共计600余吨物体进行了无害化处置,支付相关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

  2019年3月,武清区检察院向武清区法院分别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7月10日,武清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环境污染罪判处马某某等5人1年3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2019年9月6日,武清区法院再次开庭,全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赔偿武清区大黄堡镇政府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物费用1300余万元;该公司对土壤、地下水等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保留后续为修复治理生态环境进行追偿的权利;同时,公司负责人马某某对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等3人不服并提起上诉。今年9月2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刑事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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