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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二人转:津南养殖场主卖自养鹦鹉却被法院以出售野生动物判刑合理吗?
发布日期:2020-01-15 17:56:29|来源:北方网法制|责任编辑: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一位养殖场主因出售41只养殖鹦鹉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和热议。该鹦鹉养殖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人工繁育鹦鹉许可证,但因为出售的鹦鹉超越了审批范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所以法院一审判决构成犯罪。自己养殖的鹦鹉也不能出售?这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津云·新说法工作室特邀请天津两位知名律师就此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正方(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刘伊戈律师):超越审批范围繁育、出售动物,构成犯罪。

反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柏语含律师):不能按照野生动物标准对待养殖动物,无罪!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怎么回事?

正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俗称《华盛顿公约》)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物种。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显示,涉案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反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适用范围需要严格把握,只有非法收购、出售名录里动物以及保护级别的动物,才构成本罪。《华盛顿公约》的宗旨在于管制有灭绝危机的野生动植物的国际交易行为,抑制毫无限制的捕获及采集,进而达到保护的目的。《公约》的出发点是,皆由消费国与原产国的合作,使消费者端的交易受到限制(消费抑制),进而达到保护原产国物种的生存。但是每个国家的生物环境并不完全相同,在不同时期不同物种是否属于濒危程度,也应当动态调整。建议有关部门审慎考虑将《公约》完全适用我国是否合适。

办理养殖审批手续,为什么还会被判刑?

正方:据媒体报道和刑事判决书显示,规划和自然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该养殖场人工繁育太阳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9类鹦鹉(不包括绿颊锥尾鹦鹉);同时明确规定,按审批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人工繁育,不得超越审批范围;出售、利用已批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繁育个体的,需要另文报批。本案中,养殖场超越范围繁育绿颊锥尾鹦鹉并出售,违反了前述规定,故构成犯罪。同时,由于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非常重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很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及鹦鹉科动物6只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10只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涉及鹦鹉41只,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反方:的确,本案养殖场主在申报行政审批手续时漏项,审批许可的鹦鹉种类与实际养殖、买卖的鹦鹉种类不符合。据报道中养殖场主家属说,该场主文化程度不高,不了解出售人工繁育鹦鹉是违法行为,对于鹦鹉的细类划分存在认识误区。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涉案鹦鹉为人工繁育变异种,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方法(只是抽检和对比照片,没有全部鉴定,没有采用DNA技术鉴定)和鉴定价值(鉴定价值高于实际售价50倍)是存在争议的。

人工繁殖与野外捕捉动物定罪有无区别?

正方: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将人工繁殖与野外捕捉动物有所区别。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曾经有过相关文件。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提到,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是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不包括驯养繁殖的。但是,目前尚未有正式的司法解释出台,明确区分人工繁殖动物与野外捕捉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反方:将“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涉嫌超出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超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应当将人工繁殖与野外捕捉的动物在定罪量刑方面有明显区分。

共识:法律判决应服众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正方:法治进程是和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相适用的过程,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基本是满意的。但是我们也发现有些案件,虽然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实体裁判上都是严格依据法律,但社会公众却认为裁判结果有误,例如之前沸沸扬扬的扶老太案、反杀案、打气球枪支案、农民摘野花案等等。这些案件影响了法院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性,其原因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法律存在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状况不统一,例如本案对于动物数量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超过出售10只野生鹦鹉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很多老百姓根本就想像不到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

反方:应该加强普法力度及注重普法宣传内容,让百姓知法懂法,不要再被动违法!社会公众对于传统的自然犯罪(例如抢劫、盗窃)等,都知道不能触犯,但是对于新出现的法定犯罪(例如保护野生动植物、仿真枪支的认定标准)等,未必了解的很透彻,有些罪名可能不是专业人士根本就不知晓。当前我们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希望今后类似事件能越来越少。(津云新闻编辑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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